湖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具有一定风险的乡村旅游项目开工建设前向区县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项目有关情况,按照职责对乡村旅游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发现的乡村旅游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同时告知乡村旅游经营者。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