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集散中心、停车场、充电桩、游客接驳、旅游驿站、旅游厕所、寄递物流服务站、标识标牌等乡村旅游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完善旅游步道、登山步道、自行车道等慢行系统。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乡村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开通连接景区镇、景区村和乡村旅游集聚区的客运专线,探索乡村旅游公交定制服务,设置共享交通设施。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健全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合理布局院前医疗急救站点,为乡村旅游者提供及时的医疗急救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