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根据捐赠、捐资或者认养约定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定等权利。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