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有权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支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古树名木保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根据捐赠、捐资或者认养约定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义务植树尽责认定等权利。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褒扬激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