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和技术规范开展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遭受损害、生长异常、疑似死亡等情况,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