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协议和技术规范开展日常养护,防范和制止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及时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报告古树名木遭受损害、生长异常、疑似死亡等情况,并接受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