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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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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调解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调解工作品牌建设,推介和培育个人调解工作室品牌和矛盾纠纷市场化调解等工作品牌,提高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度。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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