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调解员培训规划,指导区、县(市)有关部门和调解行业协会定期组织培训。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