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第四十一条有效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选聘不少于两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完成工作考核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薪资收入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工作者的收入水平。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选聘一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