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保障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正常运行。商事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纳入矛盾纠纷化解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