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衔接机制第三十七条有效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组织应当引导、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