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和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多元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仲裁机构、行政裁决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理、办理过程中,对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可以依法进行调解,或者委托、邀请、联合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决定、裁定、判决。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