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本市推动人民法院依法对适宜调解的矛盾纠纷,在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商事调解等先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