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法治保障第九十四条已修改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监督。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代表围绕优化营商环境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等活动,汇集、反映企业等经营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