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科学规范行政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进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上海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为执法人员提供指引。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时,应当审慎适用列举式条文中的兜底条款。兜底条款需要由本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规定的,有关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兜底条款的具体适用情形和规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