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服务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企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使用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