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工作协调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预防和制止市场垄断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