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气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以及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气象主管机构和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设置气象设施时,相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水务(海洋)、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以及民航等行业主管部门共享气象设施设置情况。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