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设施建设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规划资源、水务(海洋)、交通、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以及民航等部门,编制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统筹气象设施的建设和空间利用需求。本市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相关内容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