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责任制度;

(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三)禁止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

(四)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和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工作。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场所不包括商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