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四条有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规定,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办公及公共服务场所加强禁止吸烟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行党政机关、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等无烟环境单位建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