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本市市区的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含电子烟)。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等室内区域可以划定或者设置吸烟区。民用机场、铁路车站的控制吸烟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下列公共场所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教育培训机构等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场所;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等主要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
(四)体育健身场馆、演出场所的室外观众座席和比赛、健身、演出区域;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划定临时性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