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员不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由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检查员资格,收回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