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权依法行使处罚权。

对当事人罚款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