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有关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