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