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从事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的土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