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