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三)临时使用基本农田逾期不归还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