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承包基本农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上建窑、建房、建坟或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