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国营农场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应载明基本农田的等级、面积、使用期限、保护措施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承包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已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的,原农业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