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公有房屋交易应按有关规定经具有房屋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交易双方可根据评估价值协商议定交易价格。

房屋经营单位建造的商品房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公有房屋出售,不适用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