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四章 租赁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契约,并责令限期搬出,拒不搬出的,视同强占公有房屋:(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二)擅自改变房屋租赁用途的;(三)故意损坏公有房屋的;(四)除特殊原因外,拖欠房租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五)无正当理由使公有住宅房屋连续空闲六个月以上的;(六)利用承租的公有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