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将承租的公有房屋转借、转让、转租、调换,不得出卖或变相出卖公有房屋使用权,不得以承租的公有房屋作为投资条件合资经营或入股经营。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