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区停车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停车行为的管理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区,是指本市除各县、祥符区行政辖区以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危险品运输、工程车辆等专用车辆的停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