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重大节假日、旅游旺季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时,旅游景区经营者、活动举办者应当制定与承载量相匹配的停车保障方案,协调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配合相关部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公示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重大节假日、旅游旺季或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和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停车供需情况,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拆迁工地等设置临时公共停车区域。
地方法规 · 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