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伊洛河流域实行河长制,设立市、县、乡级河长体系,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管理机制。

各级河长应当分级分段组织领导伊洛河流域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工作,督导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