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伊洛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伊洛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伊洛河流域保护管理的重要事项,将伊洛河流域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伊洛河流域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