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救援、安全评估、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