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有关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