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有关设区的市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