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