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法规解释草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解释草案修改稿。

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对法规的解释,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