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