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四节 法规的报请批准和公布第六十七条有效法规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同时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