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五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付表决满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