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计划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立法计划建议。立法计划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一)法规名称;(二)立法依据和目的;(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