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立法计划建议。

立法计划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规名称;

(二)立法依据和目的;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立法对策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