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立法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立法项目库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