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下列立法建议项目常务委员会可以列入立法项目库:

(一)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且有立法必要、但立法条件暂不成熟的项目;

(二)年度立法计划未完成但仍需要修改完成的项目;

(三)向社会集中征集的立法建议,经论证有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的项目。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