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下列事项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

(一)规范立法活动的事项;

(二)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需要制定法规的特别重大事项;

(三)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活动,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事项;

(四)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朔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