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在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