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引调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4日